案情
2010年7月,王某以人事代理身份到周口市中心醫院工作。2017年7月1日,王某因個人原因離職,在其辦理相關離職手續過程中發現周口市中心醫院未給其繳納養老保險金。王某找到醫院方,要求其為自己補繳在醫院工作期間的養老保險金,但醫院一直未為王某補繳養老保險金。無奈,王某向周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結果
周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王某的仲裁申請后,于2019年6月4日對該案進行仲裁。王某及周口市中心醫院分別陳述了各自的觀點。周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對雙方調解不成的情況下于2019年7月2日作出裁決:周口市中心醫院自本裁決書生效之日起30日內,為王某辦理2010年7月至2017年6月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養老保險金繳納手續。至此,王某運用法律武器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解析
王某到周口市中心醫院工作,即與周口市中心醫院建立了勞動關系。法律規定了用人單位應當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絕承擔該項法定義務。
周口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第九條,社會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法作出上述裁決。